2004年8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记者观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绍兴罕见拍卖纠纷开庭 案情复杂法院尚未判决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8月9日本报以《5年前的那一槌敲错了?》为题报道了绍兴一起引发诉讼的罕见拍卖纠纷,昨日,绍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庭审力图解开以下几个谜团:争议的房屋原有产权到底是谁的,5年前的拍卖有无拍错,诉讼是否过时效。
    当审判长问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是否有异议时,被告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,原告没有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,坐在原告席上的“所谓绍兴经济开发区抽纱服饰有限公司经理陈金海”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。而原告却认为原告企业经营期届满,并不丧失法人权利资格,只有注销登记,法人主体才消失。
    除此之外,被告的拍卖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成了庭审的焦点。
    陈金海说,法律规定权属有争议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买卖,作为拍卖公司应该知道。但被告未尽到审查拍卖标的物权属的义务,将属于原告的房屋及部分土地拍卖给了他人,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而被告辩称,那次拍卖是受法院委托进行的。被拍卖的房屋并非原告所有,因为建设工程款是另一家公司所付,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。至于拍卖程序,被告认为虽然公告时间比法律规定的公告时间少了1天,但这点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推翻整个拍卖。
    对5年前的拍卖提出诉讼异议,是否已过诉讼时效?这个问题正是被告的第三个抗辩理由。被告说,5年来,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,现在已过诉讼时效,应该驳回。
    然而原告的说法恰恰与被告相反。原告在庭上说,房屋被错拍后,原告多次向有关法院反映情况,提出请求,2001年9月,相关法院进行了听证。2002年4月,原告甚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反映,最高法院获悉后给予了答复。2003年2月,原告又向有关部门信访。为此,原告认为其一直在主张权利,并未超过诉讼时效。
    合议庭认为,因为该案涉及法院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,有些关键事实也有待法院进一步查证,法庭不作当庭宣判。